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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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2000年2月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门于200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均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国家计委、卫生部2000年7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指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中医药局1999年5月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国务院2009年1月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指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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