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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外诊断产品行业监管体制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9-06 14:09:31】【打印】【关闭】
本世纪初以来,我国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监管体制经历了由最初主要作为药品进行监管的模式,到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再到目前作为单独一类产品并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变化过程,具体情况如下:
医疗器械行业在国内外都受到严格管理,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思路和模式借鉴国际通行方法,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采取生产许可、产品生产注册和经营许可制度。
 
(1)生产许可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2)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时,产品注册过程中还需要符合相应的产品研制、临床试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产品标准及注册检测等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产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3)经营许可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4)使用中的监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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