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行邮税改跨境电商税(关税+70%消费税+70%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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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生效),该规定针对的是跨境进口电商零售领域,至此C2C与B2C使用同一行邮税时代结束,跨境进口电商适用税种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行邮税变更为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国家从税收角度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货物不同于个人物品进口、同一般贸易进口同样具有商业性质,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税率为暂定性质,未来仍存有进一步提升预期。《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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