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业收费适用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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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由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颁布,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该收费办法适用于中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内贸易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规定了费用分类、计费方式等,并规定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照规定费率表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②《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7月14日颁布并于2005年8月1日施行。该规则适用于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开、关舱费,货物港务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堆存保管费,驳船取送费及其他;内贸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③《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1997年4月29日颁布、于2001年12月24日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适用于中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开、关舱费,货物港务费,装卸费,工时费及其他;并规定外贸非集装箱货物装卸费、外贸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照规则规定的费率收取,非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由港口经营人与对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相应箱型标准箱包干费的一倍。
④《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25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义务缴纳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⑤《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由原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4月10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2006年5月31日,原交通部发布《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2009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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