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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0-06 23:50:18】【打印】【关闭】
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有关规定,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根据1993年7月民航局颁布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须在年旅客运输量、飞行安全记录、相应航空器及附属设施、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并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的申请,在得到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运营。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最初签订于1944年,我国政府于1974年2月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该公约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主要规定了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不定期航班和定期航班的航权、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航空运输的定期航班等方面的内容。
 
3)航空双边协定
 
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尤其是定期航班的运输业务,通常以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政府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获得在其它国家运输的权利。截至2013年底,与我国签署航空运输协定的国家达到115个,充分保障了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航空客运行业研究报告航空货运行业分析报告航空服务行业调查报告航空运输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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