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仍需完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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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转让概念未清晰。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理财产品的转让已经被纳入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但转让的概念存在争议,比如提前或者到期赎回未行业调查报告明确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是否转让。投资非保本、非固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是否征税,按利息征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征。对于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比较多见的理解是将约定保本收益的理财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持有期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现金确认纳税义务时间。虽然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利息收入已经明确免征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依然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纳税义务时点和计税基础—销售额并未有明确的说法。对于持有企业债券较多的银行而言,期末的利息收入的确定或受到影响。
存放海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否参照存款利息不征税未明确。对于境内存款利息已明确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存放在海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是否参照境内存款收入不征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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