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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种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8-19 16:26:35】【打印】【关闭】
种子作为一个产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从指令性生产经营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逐步进入产业化发展的轨道3。“九五”期间,农业部根据中国农业的形势和特点、种子在农业增产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种子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要求,提出并启动了“种子工程”;1997年和2000年,我国相继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十年间,我国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地,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处为国家种子管理机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为隶属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种子(总)站。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提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彻底分开,要求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
 
中国种子协会是种子行业的自律组织,作为农民、种子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其职责主要包括: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推动政府部门、种子企业与农户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协调、促进种子市场和基地建设;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及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推动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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