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作为单独资产,仅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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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通常可以分为自创商誉、合并商誉和负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能够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合并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因其存在优越条件使其未来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最简单直观的理解是并购企业所支付的购买成本高于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负商誉是指并购方支付的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即负的价差),一般而言对负商誉的处理方法是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我国有关商誉会计准则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0年),根据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并对其后续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要求,规定商誉摊销的年限为不超过10年,负商誉的摊销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阶段(2000-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明确将商誉划分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规定自创商誉不予确认;
第三阶段(2006-当前),根据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划出,明确了仅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商誉,不再规定对商誉进行摊销,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会计准则发展三大阶段

对于合并商誉又可详细分为两种: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不确认合并商誉,若合并方实际支付对价与投资成本(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份额作为计量基础)之差,计提相应资本公积;2)非同一控制下:采用购买法,按照购买法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又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商誉的产生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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