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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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我国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实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部省双重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电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拟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对辖区电信业实施监管的法定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及专用电信网进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配本地区的频谱及码号资源、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2、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我国电信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附件,2001年6月1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做了调整,并公布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规范》,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电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11月12日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48号)
本文指出:虽然通信业能源消耗总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重和对全社会的影响逐年增加。同时,通信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能耗统计体系、监测管理体系和市场节能机制有待完善和提升,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节能减排面临较大挑战。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根据互联网接入及通信增值服务内容,其中第十三项信息产业中指出:数据通信网建设;第二十八项服务业中指出:信息网络建设等均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
本文指出:(1)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促进宽带发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2)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2013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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