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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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了巴塞尔协议I,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巴塞尔协议II,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解决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训,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并于2009年12月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7月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是以巴塞尔协议I为制订基准,并已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II。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即“新资本协议银行”)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2008年9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巴塞尔协议II实施监管指引。2009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精
神,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根据该办法,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需要相应调整。中国银监会还于2013年7月公布了四个与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文件。
巴塞尔协议II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一是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复杂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流程,促进风险计量技术的持续优化以及风险计量结果的深入运用。二是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评估和计量技术。三是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改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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