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文化传媒业务经营过程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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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题管理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
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的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
根据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将“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2)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
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的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
根据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将“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2号),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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