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影业务行业监管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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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放映监管政策
2001年12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1519号文,提出了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可以重新进行选择;鼓励跨区域影院间的合作经营,各省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都可以平等地同影片著作权人或发行权拥有者交易影片,而不受行政区域市场的限制;院线和影片著作权人之间或发行权拥有者之间拥有相互选择权;院线购买的影片,其发行放映权只限本院线的发行放映权,而不是本区域或其他院线的发行放映权。
根据中为咨询分析报告资料,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2)经营资质监管政策
从事院线发行及电影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组建电影院线公司条件为: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影院,可组建一条省内电影院线公司,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不少于8家,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影院,可组建一条跨省电影院线公司,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在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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