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修订审议的四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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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对于相关政策的梳理,同时调研了参与教育政策修订的相关专家,我们觉得目前《民促法》修订主要有以下四大重点。
1、营利/非营利办学分类标准
1、营利/非营利办学分类标准
《民促法》修订草案提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主体,选择营利性学校需要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单位,并按《企业法》进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对财产拥有支配权、自主收费权和结余分配权,但无法享受公办教育同等的优惠政策(土地、税收等);而选择非营利学校需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为民营事业单位,视同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但无法拥有财产支配权、自主收费权和结余分配权。营利教育是否应完全丧失相关政策优惠待遇,全国人大在这一块是存有争议的。
2、剩余资产处置问题
营利教育分类管理之后,办学主体性质转变,涉及到资产的补偿问题。营利/非营利办学主体的更改,涉及到对原因资产清算问题,非营利办学对于原有资产如果没有补偿的话,将被视作“充公或者捐赠”,会严重影响非营利办学的积极性,显然无法实践操作。这一块在《民促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含糊的提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是没有规定。目前能够参照的是之前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里面说明,如果学校终止办学,原来出资人累计投入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折价返还。
97年之前办学的,当时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也没有,关于剩余资产处置是无任何法律可依的,如果按照目前新法处置的话,就涉及违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所以这一块处理是很复杂的,是《民促法》修订的一大难题之一。目前全国人大是认可剩余资产补偿的,但是补偿的具体细节还存在争议。
我们觉得补充剩余资产处置国家应该会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可能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历史成本基础上给予相应的溢价(如按贷款利率/国债利率*N倍)。
3、税收问题
非营利性办学可以享受和公办学校税收优惠待遇,这一点毫无争议。但问题在于选择营利性办学是否完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完全按营利性企业来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将大大增加民办学校的财务压力。目前,一般民办学校的利润率为20%左右(美股上市海亮教育利润率26%左右),如果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6%增值税税率,学校的盈利水平将受到很大影响。
目前大家比较认可的解决方案是营利性也会享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优惠的程度还未确定。结合市场调研,我们觉得最优惠税率可达到15%(所得税),营业税方面,营改增之后,可享受3%的税率待遇(等同于微利企业税率待遇)。
4、口径问题
开放的范围,根据《教育法》,营利办学应该完全放开。但教育部应该有倾向性,对于学前、中职、高中、培训放开是大势所趋;义务教育、高校的放开存在争议,短期内放开的可能性较小。义务教育放开的障碍在于与国家实行免费、普惠的教育政策理念相冲突,短期内很难被社会接受。高等教育不是观念问题,因为美国的营利性高校很多,比较成熟,但我们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未能配套跟上,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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