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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25 17:39:31】【打印】【关闭】
2009年8月18日,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提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同日,原卫生部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于2009年9月21日开始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次公布目录为基层部分,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共205个品种、中成药102个品种。
 
2009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发改价格[2009]24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并于2009年10月22日开始执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指导价格。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329-114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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