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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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2000年7月1日,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并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2000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指出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
2001年9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2007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第(五)条:“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2009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成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国务院随即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2009-2011年重点抓的五项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中,国家将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并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新医改方案再次明确指出:“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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