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中药饮片行业监管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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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准入制度
我国目前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该法律,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准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2003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开始受理中药材GAP的认证申请,对中药材种植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目前中药材的GAP认证为非强制性,但为中药材市场的规范提供了政策性的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有助于中药饮片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企业在从事药品批发等业务时,必须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逾期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为规范药品生产流程,我国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管理工作,我国还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等配套规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合格的准予发给GMP证书。
(6)国家药品标准
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了《中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编纂《中国药典》及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7)药品定价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对列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之外但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食药监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①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②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③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⑤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8)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专利保护、新药品种监测、中药品种保护、国家保密品种保护等方式。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1992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国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施行保护的制度。
(9)中药进出口管理制度
2001年7月1日,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药用植物及制剂的绿色品质标准,包括药用植物原料、饮片、提取物,及其制剂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适用于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进出口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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