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环保运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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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国家环保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内容有: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全过程检测制度和检测网络;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及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住建部负责全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研究与开发,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组织信息网;教育与培训等。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合理安排废旧物资收购网点,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处理与处置设施,指导、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卫部门的管理。地方环境卫生局(处)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具体治理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组织项目的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统计每年有关固体废物产生于处理处置情况的指标;对垃圾处理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
对于工业及危险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对于医疗废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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