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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1-18 21:14:52】【打印】【关闭】
在我国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有效期为五年。2008 年以前曾由化学工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改由工信部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开展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 号)提高了新核准的农药企业门槛,自2008 年3 月1 日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 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 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 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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