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力电子设备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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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在民用行业和领域,为规范民用电力电子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使用要求和标准,工信部科技司和装备司、国家民航局机场司和适航司、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对民用电力电子产品应遵守的行业标准、产品许可认证、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销售进行了规定。
对于民用电力电子设备产品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标准,电能质量领域主要有:《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电能质量——暂态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18481)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科〔2008〕1282号)、«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制标准»(GB17625.1-1998);特种电源领域,因行业特殊性,由具体行业标准约束,详见下文特种电源相关行业标准。
在军工行业领域,为保障军品的生产、促进军工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实现国家安全,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局及其他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的行业准入、国防科研管理、保密资质管理、军品质量管理、军品出口贸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等。
(2)产业政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列入了基本国策,其中“能量系统优化”属于节能重点工程之一。
②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分布式电源”、“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等本行业所涉及的领域列为鼓励类产业。
③2009年11月,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
④随着我国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6日,总装备部颁布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2009年总装备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于2014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装计《2014》第809号)等一系列政策,同时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引入竞争机制,为企业进入军工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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