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但仍然缺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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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民航局为任务审批的主体:2013年1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文件第三条规定,研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本条规定对通航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其原则上明确了军队不再参与民用航空飞行的审批,仅作为审批意见方,审批主体以民航局为主。
缺乏空域划分、申报流程、飞行目的甄别等细则,仍然难具操作性:文件第五条规定除九种情况外,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其中第四种情况规定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的通航飞行任务,要相应报批。
但在具体执行上,由于缺乏具体的空域划分图,市场分析飞行人员根本不知道要飞的区域属于哪种类型,以至于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要咨询有关部门,弄明白飞行区域的性质,过程依然复杂。同时对于飞行计划申请、空域使用的问题也同样缺乏细则,很难简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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