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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视频节目行业监管政策及影响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7-28 14:52:52】【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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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综艺、动画片、电视剧等)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节目、电视剧的制作业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2)电视剧备案公示和制作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
 
乙证实行“一剧一申报”制度,制作公司拟拍摄电视剧前,必须取得针对该剧的许可后才能开始拍摄。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按程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期满持证机构可以申请延期。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要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3)电视剧发行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分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4)电视剧、电视节目播出审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需对播放的电视剧、电视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我国专业视频节目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为优质视频节目的社会化制作提供了政策支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专业视频制作、运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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