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试点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结售汇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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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支付机构开展电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需外汇管理局批复的许可文件。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许可。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外管局的批复,而由各地央行分之机构发布相关文件即可。
获得试点许可的第三方交易机构真正成为跨境支付交易的主体。获得试点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允许通过合作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直接对接境内外用户与商户。
获试点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直接对接用户与商户

自颁发跨境支付业务试点许可以来,跨境交易额飞速增加。截至2015年8月,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企业仅有26家,累计办理跨境收支51.9亿美元,办理结售汇52.6亿美元。2015年1-8月,试点业务跨境收支交易总额占2013年试点以来交易量的67%,是2014年全年试点业务跨境收支交易总额的2.2倍。
截至2015年底,共有27家支付机构获得跨境支付许可

跨境外汇支付审批政策逐渐规范,业务范围限制逐渐放宽。2013年以来,外汇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2015年1月《试点意见》颁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与此同时,政策进一步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从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并将试点支付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分局。
申请跨境外汇支付资格的支付机构意愿强烈,但审批较为严格。2013年9月25日,支付宝、财付通等17家第三方支付获外汇局口头通知,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而截至2015年底,获批支付机构总数仅为27家。外管局2015年三季度政策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显示,《试点意见》颁布后有多家支付机构陆续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试点申请意愿,而2015年8-12月间,仅有一家支付机构获批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资格。而符合申请要求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在少数:截至2016年6月,已有267家支付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大部分拥有互联网支付资格。
跨境支付业务许可主要集中在酒店、航空、教育及货物贸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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