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业的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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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港口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港口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商法》、《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其中部分主要港口行业法律、法规简介如下:
(1)《港口法》
《港口法》于2003年6月28日颁布,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与建设、经营、安全与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按照《港口法》,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2)《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于2000年8月28日颁布,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对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港航货物交接进行了规定。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颁布,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相关服务活动等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4)《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使用权、使用金、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港口用海最高期限为50年。
(5)《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22日颁布,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6)《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25日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管理、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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