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交水稻种子外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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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种子出口政策
我国鼓励种子出口,但对于列入“不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品种以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根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农业部审批。
我国杂交水稻种子品种多、产量高、成本低,较东南亚和南美等主要水稻生产国,优势非常明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杂交水稻种子就已出口到东南亚国家,目前我国杂交水稻种子出口地区主要是越南、孟加拉、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家。
2、种子进口国的政策
杂交水稻种子进口国对进口品种普遍采用审定制,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多年多点试验,只有在产量(要求比当地品种显著增产)、抗性、米质等方面符合当地要求的品种才能通过审定;进口商进口时,还需要向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此外,种子进口国设置的苛刻的种子进口植物检疫要求,也是我国种子对外贸易的主要壁垒之一。
安徽荃银高科杂交水稻种子的主要出口国为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相对于我国杂交水稻品种,孟加拉本国没有具有竞争力的品种,巴基斯坦则基本没有自育的杂交水稻品种,上述境外市场的竞争几乎全部集中于中国种业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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