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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及零部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7-27 15:00:47】【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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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该通知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参加下乡活动,生产前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9年3月,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对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条件、摩托车企业的兼并重组、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细化的要求。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中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的减免,有利于拉动摩托车市场。
 
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15年起摩托车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恢复为17%,有利于企业扩大摩托车出口量,缓冲国内行业转型升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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