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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化学药品行业的主要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8-04 14:20:56】【打印】【关闭】
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②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只有持有认证证书的企业才能进行认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于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并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11年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简称新版“GMP”)。新版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从业人员素质、操作规程、药品安全保障、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和细化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生产环境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新版GMP提高了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产业升级。
 
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对于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GMP规范要求,否则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GSP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GSP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③药品注册和批准文号制度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依据国家药监局2007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监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④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⑤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患者购买处方药需由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一般为新药或临床使用要求较高的药品;非处方药则可以直接在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店购买,一般为治疗常见疾病、临床使用安全简单的常用药品。国家药监局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⑥药品定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我国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和细菌耐药问题已成为目前较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主要表现在:无指征的预防用药,无指征的治疗用药,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等。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卫生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2004年8月,卫生部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将抗感染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要求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并应从严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
 
2011年4月,卫生部发布《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重点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购用抗菌药物的品规数量,其中: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至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为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长效机制,2012年2月,卫生部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机构设置、采购和分级管理细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2000年7月,五部委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随之又出台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7月,国务院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以这三个文件为标志,我国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正式确立。此后,由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开始在全国推开。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医药商业行业的市场和经济效益集中度将会显著提高。
 
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调动药品生产企业积极性,增强医院参与度。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意见》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医改进展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实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效益最大化。
 
⑨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须符合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和2009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
 
国家卫生部等九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与此同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正式公布,要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其规定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采用先评经济技术标(质量)、再评商务标(价格)的“双信封”招标方式,技术标评审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标中以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2013年3月13日,国家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从2009版的307种增加至5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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