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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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购置补贴基本情况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04年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文件如下:

①2005年2月25日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规定了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标准、种类、申报、发放程序、管理与监督等具体内容。
②2005年8月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该办法旨在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适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总则、目录的内容和形式、目录的提出与审定以及目录的公布与调整。办法指出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在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
③根据2005年颁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每年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各省市根据每年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为稳定预期、保持政策连续性,2015年1月27日,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将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修订为三年期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三年我国农机补贴政策在补贴对象、范围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④2015年2月3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公布《关于申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归档情况的公示农机鉴〔2015〕22号》文件。2015农业部将《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购置补贴归档情况与《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报、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只有申报了《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才能确定其产品的补贴归档信息。
(2)农机购置补贴方式及变化
农机购置补贴的发放主要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每年由农业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15年起指导意见执行期改为三年,为《2015年-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针对适用的补贴对象、补贴机具及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报告期内,我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农业部网站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补贴额分别为215亿元、217.5亿元和237.55亿元。
报告期内,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及种类、补贴标准等略有调整,补贴资金的结算程序发生较大调整:
①2012年之前,差额购机、统一结算
2012年之前,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的方式。即在购机环节,首先由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到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乡镇或县级)提出购机申请,农民取得地方农机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农机供货方(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购买农机产品。购买时农民仅需支付产品原价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部分即可提货。农机供货方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等向地方农机主管部门(省级)提出结算申请,地方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地方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与农机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差价购机方式补贴申请流程

②2012年起,逐步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2012年起,为保证农民得到实惠,农业部、财政部开展补贴资金级次下放、农民全价购机等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方式试点工作,即“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即农民在购机时需支付农机产品全价,购机后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地方农机主管部门(县级)进行现场核实并办理补贴申请;地方农机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机户银行卡中。全价购机方式补贴申请流程

2012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宁波等17个省(区、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其中江苏、浙江、湖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2013年,根据各省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川、贵州、广西、广东、海南、湖北、江西、湖南、重庆、青海等均实施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吉林、山东、河南、云南的部分地区试点实施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2014年,除西藏外,各省市均实施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与“差价购机、统一结算”的方式相比,“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模式给购机者带来了更多便利,使农机销售价格更加合理化、市场化,缩短了补贴资金的结算时间,强化补贴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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