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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版行业及相关的行业重要法律法规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11 09:54:54】【打印】【关闭】
(1)出版范围管理相关法规
 
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 号)和《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 号),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出版社不得随意突破专业分工和扩大出书范围。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 号),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根据《关于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出字 2010[453]号),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 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2)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法规
 
根据2000 年9 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数字出版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取得相关批准。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3)涉及广告业务的相关法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由工商部门通过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其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4)图书质量管理相关法规
 
1997 年6 月26 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对我国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和“三校一读”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2001 年1月6 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4 号)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作出规定。
 
此外,国家还发布了《中国标准书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校验方法》、《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等具体质量要求和行业标准。
 
(5)书号监管相关法规
 
根据《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新出图[1994]387 号)、《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143 号)和2009 年1月7 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并分配。各地出版社的书号分配必须经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2009 年起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出版单位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
 
书号的使用情况由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定期抽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时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检查。
 
根据 2013 年7 月公布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要求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不再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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