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相关报告
- 2014-2018年蒙阴县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报告(2014-02-14)
- 2014-2018年宁津县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报告(2014-02-14)
- 2014-2018年中国漱口水市场消费购买深度调查研究报告(2014-03-13)
- 2014-2018年垦利县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报告(2014-02-14)
- 2014-2018年汽车市场消费购买深度调查研究报告(2013-12-12)
- 2014-2018年中国护发素市场消费购买深度调查研究报告(2014-03-13)
- 2014-2018年小家电市场消费购买深度调查研究报告(2013-12-12)
- 2014年版济南市城市更新改造深度调查研究及投资前景机会报告(2013-12-23)
- 2014-2018年文登市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报告(2014-02-14)
- 2014-2018年冷冻食品市场消费购买深度调查研究报告(2013-12-12)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于网络经营等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明确网络经营者不得采取虚构交易、成交量等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同时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补充细化,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
《条例》规定,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应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
《条例》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对“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进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还要求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同时,《条例》明确了预收款经营者的义务,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472-252565-1.html
相关资讯
- 内蒙古头10月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36亿(2013-12-15)
- 2012年四川地区居民消费水平分析(2014-01-14)
- 全球主要地区工业铝挤压材应用占比情况(2014-07-07)
- 2012年广西地区人口结构及变化情况分析(2014-01-15)
- 食品饮料领域拥抱大健康,投资消费新趋势(2016-12-02)
- 2005-2014年机制砂消费量增长情况(2015-04-19)
- 2016年山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480.5亿元(2017-04-08)
- 湖北省全年消费市场走势的预测(2013-12-14)
合作媒体
最新报告
定制出版
热门报告
免责声明
中为咨询所引述的资料是用于行业市场研究以及讨论和交流,并注明出处,部分内容是由相关机构提供。若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我们将立即依据相关法律对文章进行删除或作相应处理。查看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