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但覆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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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财政部会同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定义、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地区应符合的条件及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批和拨付做了具体说明。
中央财政补贴未完全覆盖全部关井压产小煤矿
《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中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进行了划分,是指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虽“两证”(即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而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结合1998年12月国务院《通知》中对关井压产对象的说明可见,中央财政规定进行补贴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并未完全覆盖国务院进行“关井压产”的全部小煤矿,仅对关井压产涉及的部分煤矿的进行补贴。
申请补助资金要求严格,补贴力度有限
《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中明确申请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补助资金的地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关闭的小煤矿必须纳入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关井办)下达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计划(全国关井3352处,压减产量6000万吨)。
(二)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小煤矿确实已经关闭,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
(三)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
要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地区才有资格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见本次中央财政对关闭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财政补助力度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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