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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文化出版传媒行业监管体制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10 11:10:07】【打印】【关闭】
(1)对内容策划环节的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10 日须列表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月报内容上报前,须经省委宣传部同意。
 
(2)对印刷环节的管理
 
① 印刷环节的行政许可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② 印刷环节的法律法规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对发行环节的管理
 
① 发行环节的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2001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 年3 月19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1 年3 月25 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发行许可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三个层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② 发行环节的法律法规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的条件要求最高;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的条件要求次之;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的条件要求最低,例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但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也不得委托不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的企业发行其出版物。而具有总发行资质的发行企业可以接受多个出版单位的委托,负责其出版物的总发行。因此,出版社出版的某版图书可以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采用出版社自办发行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总发行资质的企业进行图书的总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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