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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品行业主要宏观法律法规及政策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0-02 23:33:41】【打印】【关闭】
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了规定,包括: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将软件产品界定为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办法,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接受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2002年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规定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明确保护中国公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著作权,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00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在2010年底以前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000年10月,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并规定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和职责,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申请认定软件企业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程序。(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网络游戏行业研究报告移动网络游戏行业分析报告网页游戏行业调查报告网络游戏发行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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