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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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五部委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随之又出台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7月,国务院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以这三个文件为标志,我国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正式确立。此后,由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开始在全国推开。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医药商业行业的市场和经济效益集中度将会显著提高。
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2015年6月11日,国家卫计委颁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要求医院在确定药品采购范围时,要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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