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流通差率逐步下降,规范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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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构建源于1996年颁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到200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即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列入医保目录、部分垄断生产和经营的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余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2009年11月《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出台,对现行的药品定价的改革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方面,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将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纳入了政府管理权限;另一方面,特殊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对于医药流通行业而言,关注更多的是国家对流通环节的差价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一般都从严控制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在允许的差价范围内,买卖双方进行协议。2011年7月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政策。从发改委的改革思路看,未来可能进一步减少分销层级、抑制底价包销。如果实在需要代理商的情况,可能规定不再以折扣的形式销售,而必须以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来支付销售费用,并且生产企业负有监督这些费用用途的责任。综上分析,我国药品价格流通环节管理未来趋势包括:
总体而言,流通差率下降将是大势所趋。通过压缩不合理的流通差率对于那些倒卖税票或者纯粹是过票的小商业公司有较大抑制作用。未来,医药流通企业必须通过规模优势和增值服务来应对流通差率下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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