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土壤修复行业上的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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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比较早,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发达国家就认识到土地污染的危害性并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地保护法规。经过多年的实践,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土地污染防治体系。
美国:1980年12月,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拉夫运河事件不仅推动了美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的进步,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认识。
加拿大:加拿大联邦层面设立了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技术指南,各省和地区负责制定各自的通用标准和基于场地的修复指南;1989年,建立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包含土壤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指南。2005年,建立了“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
荷兰:1987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明确历史性污染和新污染分别对待;2008年《土壤质量法令》生效,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
日本:1970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2002年,制定了用于管理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9年,对《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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