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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8-26 10:33:48】【打印】【关闭】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各地布设能自动监测6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的监测点位。国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市城区,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县(市)城区,国控、省控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143个。各市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加密布设市控点位,监测范围逐步覆盖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城市道路。在主要公路、港口、码头等区域布设交通运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重要的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重点湖库,能监控跨省界、市界重要水体,手工监测断面总数不少于317个,自动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52个。市控、县控监测点位监测范围应覆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及环境管理需要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水域。逐步实现跨市界、重点县界水体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在水功能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地下水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国控点位不少于1000个,基本覆盖各县(市、区)。(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区域开展试点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各市建立电磁辐射(射频)、电离辐射(伽马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提升辐射自动监测能力。在特高压输变电沿线开展工频电磁环境监测试点。在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重点湖库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放射性监测点位。开展以蔬菜基地为重点的土壤放射性核素试点监测工作。
 
(六)生态状况监测。在林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村庄、森林公园等区域布设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重点推进皖西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森林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建设,在巢湖、太平湖流域建设湿地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
 
(七)污染源监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国控、省控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环保厅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日常监管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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