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息安全产品行业准入标准及准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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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准入管理模式
上海林果实业生产、销售以身份认证为核心的信息安全产品,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方面系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监管,即对商用密码产品的型号、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一方面系对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的管理,主要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局负责。具体如下:
1)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3号令,1999年10月7日发布并实施)、《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5号公告,2006年1月1日实施)、《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6号公告,2006年1月1日实施),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商用密码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2)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实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软件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取得认证需具备的条件
1)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资金保障;C、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A、营业执照;B、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C、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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