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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租赁业的监管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5-16 15:15:11】【打印】【关闭】
美国对租赁业的监管持开放态度,将租赁视为普通的商业服务,不采取特殊监管。通常来说,厂商背景和独立背景的租赁公司被视为普通的工商企业,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对于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则采取并表监管模式,纳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美国对租赁业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加强行业的基本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保险与担保政策。政府对租赁公司,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全面的政治风险保险,进出口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对外租赁交易提供综合性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出口保险等。

二是建立托拉斯信贷制度。由若干出租人组成托拉斯代理公司,共同向金融机构筹资购买设备后出租给承租人,共同承担风险与收益,以降低单一出租人在出租飞机等大型设备时面临过高的风险。

三是建立发信用评估体系。便于租赁公司准备评价承租人的信用。四是建立坏账政策和保证金制度。美国租赁业规定逾期三个月就计为坏账,而坏账比例一般控制在0.75之内,同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等级向其收取不同额度的保证金,以减少现金流风险。五是建立回购制度。美国80%的租赁项目都是通过供应商推荐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都有回购协议,以降低运营风险。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341-2013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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