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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监管框架的局限——监管空白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11-02 14:47:54】【打印】【关闭】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混业业务监管准则、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研究报告各监管机构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博弈使得相关工作难以推进和落实。例如,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计划,对存款保险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直至去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的存款保险计划才最终落地。
 
在次贷危机后,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成为了各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之一,但我国现在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仍然没有明确的法规和框架,只是在实践中采取主监管制度。一行三会的架构下,这必然导致监管竞争、协调困难、信息不充分和监管空白,也容易引发监管套利。
 
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兴业态和产品,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行业研究在我国当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体制下,这些新兴业务往往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面对我国当前金融交易跨市场化、银行业务表外化、资本流动网络化的最新趋势,各监管机构应当如何监管、监管边界何在、怎样相互协调等问题都不明确。
 
金融创新催生的复杂的结构化产品通过各种通道,让资金游走于银行、证券、保险之间。每个监管部门都认为自己管辖范围内是合规的,但没有一个部门能穿透产品,把握资金去向。结构化产品的监管真空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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