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种子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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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种子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农业部下设种植业管理司具体负责种子行业的监管,其主要职能是:(1)研究拟定种子产业发展战略,编制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种子产业政策建议;(2)组织起草有关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及质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出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查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3)负责农作物种子(苗)、种质进出品的审批工作;组织研究世界各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发展动向和种子生产、加工、贸易情况,参与组织国际间有关种子的合作与交流活动;(4)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负责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组织落实国家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产业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5)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发布工作,组织拟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提出种子投资项目的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种子行业的地方管理机构为省、市级种子站,隶属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主要包括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区、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承担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主要是经过双认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认可)的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和设在各省种子管理站(局)的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目前国内种业行业适用的法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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