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改革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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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出台的《种子法》在促进我国种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为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的种子法修改工作,已形成修订草案,将于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修订的《种子法》可能会在如下方面做出改变:1)将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2)新增新品种保护和种企发展扶持措施两个章节;3)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个减少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个,同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4)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者合一,并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次修改种子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现代种业发展要求,改善当前种子行业的经营环境,着力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种子法律制度,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逐步推动种业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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