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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超级基金有效保障资金来源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11-17 11:22:59】【打印】【关闭】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对场地污染和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的关注力度不断增加,其中美国作为这批国家中的先驱者,在土壤修复行业已形成了完善的土壤修复法律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我们认为,通过对美国土壤修复行业的探究,其盈利模式等对我国有积极借鉴意义,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土壤修复盈利模式有启发作用。
 
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广,来源于责任方、联邦拨款、专门税收。资金需求巨大的土壤修复领域,需要有足够、稳定的资金来源来支撑。研究报告美国目前土壤修复所需资金主要由污染土壤的责任方承担,在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则由超级基金或者州一级政府来承担。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内生产石油、进口石油产品、化学品原料的专门税收,一方面则是联邦政府的拨款。设立初期的16亿美元的超级基金中86%来自专门税收,14%来自于联邦政府拨款。州一级政府的资金来源也主要通过专门税收,如加州政府,在1989年设立了地下储油罐修复基金,从每加仑储存过的油品中收取0.014美元以资助所有加油站的调查和修复,最高可达150万美元(含1000万人民币)。但是污染责任方依旧承担污染责任,当调查和修复费用超过资助的最高限额后,污染责任方将支付150万美元以上的费用,直到修复达标。

美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超级基金法案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美国早在1980年就在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调查报告根据法案规定,当目标场地为非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法案拥有三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选择来促成场地修复的完成,无论造成污染的企业是否面临破产,都必须遵循;当目标场地为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为联邦设施提供监管以及技术上的支持、解决与修复有关政策问题。同时超级基金法案保留对不服从场地修复承诺的联邦设施在必要时刻采取行动的权利,美国土壤修复法律机制完善,为土壤修复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超级基金拥有的法律效力

 
政府通过修正法案不断改善超级基金结构,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本。超级基金成立35年来,美国国会通过了3个修正案来应对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986年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案》对超级基金的规模和结构进行了调整;1997年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中的免征所得税规定吸引了34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并使约8000个棕色地块恢复生产能力;2002年《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土地振兴法》减轻了小企业的责任,促进了棕色土地的再利用。以上的三项修正法案的发布,实现了明确责任、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私人投资的目标。

超级基金的修正案


超级基金设立之初的结构


《修正案》规定的超级基金结构
 
美国通过法案对土壤修复进行长期规划,稳定市场规模。2009年2月在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案》,规划了在2009年至2019年间的831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与土壤修复有关的美国环境保护局在法案中占得一席地位。根据该法案规定,将有20亿美元资金用于修复地下储油罐泄露造成的污染,另外有10亿美元的棕地治理和再利用资金以及60亿美元的与超级基金法案直接相关的有害污染场地修复资金。鉴于土壤修复产业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美国当前处于产业向下的调整阶段,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会有所下降,该法案中对土壤修复的规划能一定程度上减缓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下滑的速度,维持市场规模的稳定。
 
总体来看,美国土壤修复的盈利模式成功之处,在于其以《超级基金法案》为根基,通过联邦政府拨款、征收专门税收以及向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方式提供修复所需的资金,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厘清、权衡不同企业对环境治理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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