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券商股权激励面临一定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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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性上市公司相比,券商股权激励推进速度比较慢,一方面受限于国企和金融企业股权激励面临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受困于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有股票的约束。
当前国内券商进行股权激励主要存在两个制度障碍:一是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二是财政部对国有上市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有望扫清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财政部于2008年下发65号文《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此后,多家国有上市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被叫停。
国内券商股权激励面临一定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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